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5执4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191761382。
关于***诉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申请反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裁定冻结***银行存款23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豫0825执410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97962元扣划至温县人民法院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泉信用社287020012000000370001003448的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