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能源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申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邢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