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再1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消防技术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中民二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安消防技术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豫01民申225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消防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贝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元
审判员***
审判员芦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