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洑景军、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660号 原告:洑景军,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洑景军诉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洑景军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洑景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洑景军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