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660号
原告:洑景军,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洑景军诉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洑景军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洑景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洑景军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