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民初120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住温县。
被告: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华中首座1号楼东2**7层2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94271661C。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9号楼18层1816、1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191761382。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本院已予冻结期限一年,现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申请反担保,并提供***的银行存款230000元进行担保。请求解除对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41×××1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15存款银行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