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3执45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792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南华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09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