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745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滨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3号10幢20层20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77019R。
法定代表人窦小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3号13号楼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847036。
法定代表人洛明,董事长。
关于郑州滨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36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至少应当在其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控制措施到期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牛建军
书记员 樊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