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690号
原告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3号13号楼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708847036。
法定代表人洛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迪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63321Y。
法定代表人陶玉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为生,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迪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