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嘉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9475号
原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6506N。
法定代表人毛忠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满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韬,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楼****信用代码:914101007708847036。
法定代表人洛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苑,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嘉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路********码:91410100558301698C。
法定代表人李炳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娄保,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燕敏,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嘉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实际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7元,减半收取6039元,由原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