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541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0191民初29871号民事判决书,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终3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18元,减半收取54109元,由原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涛 人民陪审员  徐天福 人民陪审员  王 聘
书 记 员  司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