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541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价值15426209.51元财产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除对被告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26209.51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李文涛 人民陪审员  徐天福 人民陪审员  王 聘
书 记 员  司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