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民终4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扎兰屯市。
一审被告: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马洋新村424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林桂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剑,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丽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调查、询问,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一审被告青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剑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6日以希望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雷永华
审判员  高玉荣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