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永泰县城峰镇人民政府、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5民初1458号 原告:永泰县城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板桥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马洋新村424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永泰县城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峰镇政府”)与被告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峰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龙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峰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上述工程完工验收、蓄水验收、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全部档案资料,并配合办理完工结算、蓄水验收、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手续;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1677元;4.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2日,城峰镇政府发布招标公告,工程名称为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8年12月4日,青龙公司以633545元中标。2018年12月18日,城峰镇政府(发包人,甲方)与青龙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合同价633545元,工期240日历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按天计算,时间自预定的完工日期起到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止,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工程款按核定的实际工程进度造价的70%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会后付至结算审计价的80%,工程蓄水验收合格、工程档案和资产移交保管后付95%,留质保金5%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付款,上述款目必须经上级拨款到位后一周内付清;竣工(完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天内,乙方应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报审,甲方及时上报审计部门予以审核;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移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完工验收、投入使用及蓄水验收;等等。合同签订后,青龙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开工,于2019年12月10日完工,历时350日历天。因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城峰镇政府多次对青龙公司进行约谈。2020年9月17日,城峰镇政府主持案涉工程完工验收,青龙公司并未移交完整验收材料及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2021年8月13日,城峰镇政府作出樟城政(2021)195号《关于请求提供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验收相关资料的函》,要求青龙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整理好相关资料并上报。青龙公司至今未向城峰镇政府移交完工结算资料,导致城峰镇政府无法送审,以致工程蓄水验收、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无法开展。城峰镇政府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20日,通过永泰县城峰镇财政所账号向青龙公司转账32912元、150000元、105396元,合计支付工程款288308元。综上所述,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青龙公司逾期完工,至今未移交案涉工程相关资料,不办理完工结算报审,导致城峰镇政府无法送审,以致工程蓄水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无法开展,已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城峰镇政府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青龙公司立即移交上述工程完工验收、蓄水验收、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全部档案资料,配合办理蓄水验收、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手续,并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1677元(633545元×5%)。2022年11月17日,城峰镇政府提出撤回上述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待后再做主张权利。 青龙公司未作答辩。 城峰镇政府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A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申请书;A2.永泰县水利局樟水利批(2018)19号批复;A3.预算造价审核报告及附件、预算审核征求意见书;A4.水利工程招标清单;A5.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A6.《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A7.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A8.记账凭证、电子回单、报销汇总单、发票;A9.完工验收鉴定书;A10.樟城政(2021)195号函、微信截图;A1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节选)。本院认为,青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城峰镇政府委托永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预算造价资料进行审核,永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关于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预算造价的审核报告》{樟财投评[2018]611号},载明:一、立项文件:樟水利批[2018]19号;工程名称: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地址:永泰县城峰镇穴立村;二、审核结果:根据福建省正大青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算造价的审核报告,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送审预算造价1206736元,审定造价688636元,核减金额518100元,核减率为42.93%;等等。2018年11月22日,城峰镇政府发布招标公告,工程名称为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招标依据为樟水利批[2018]19号,工程发包价为633545元。2018年12月4日,青龙公司以633545元中标。2018年12月11日,城峰镇政府向青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青龙公司是案涉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为633545元,工期为240日历天。2018年12月18日,城峰镇政府(发包人)与青龙公司(承包人)签订《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签约价633545元;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工期240日历天;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合同约定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优先顺序包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清单、承包人有关人员及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他合同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1.4.5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第11.5条承包人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按天计算,时间自预定的完工日期起到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止,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第13.7条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要求为符合现行国家、地方的规范、规格、标准,与设计文件要求,按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合格以上。第17.3条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按核定的实际工程进度造价的70%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会后付至结算审计价的80%,工程蓄水验收合格、工程档案和资产移交保管后付95%,留质保金5%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付款,上述款目必须经上级拨款到位后一周内付清。第17.4条质量保证金: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在全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0天内付清。第17.5条竣工(完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天内,乙方应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报审,甲方及时上报审计部门予以审核。第17.7条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移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第18条竣工验收:本工程为法人验收。第18.5条阶段验收: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分部验收;第18.6条专项验收: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完工验收、投入使用暨蓄水验收。第18.7条竣工验收: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合同签订后,青龙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开工,于2019年12月10日完工,历时350日历天。2020年9月17日,城峰镇政府主持涉案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并形成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单位工程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城峰镇政府、设计单位***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亿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青龙公司均在该鉴定书上**确认,鉴定书主要载明“合同工程建设过程:工程开工日期2018年12月25日、工程完工日期:2019年12月10日。验收范围:本次合同工程验收范围包括整个单位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该合同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要求全部完成。完成的主要工程量:(1)锚杆支护,直径22mm,完成198根;直径25mm,完成48根;坝脚基础石方开挖70.077m³;C25砼护坦完成74.54m³;下游C25钢筋砼坝体培厚193.931m³;钢筋砼溢流堰32.242m³;***淤、更换闸阀DN500一个、DN400一个;新建锈钢栏杆及爬梯6m、C25钢筋砼启闭平台及遮盖板2.675m³;新建不锈钢栏杆11m及爬梯18m、C20砼下坝台阶2.701m³等。结算情况:工程结算待编审中,最终结算价款以永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为准。结论: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合同工程验收工作组,对现场检查和施工资料的检查,得出的验收结论为: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已经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工程档案资料基本齐全,同意该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可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投入使用。附件: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资料目录。”2021年8月13日,城峰镇政府向青龙公司发送《关于请求提供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验收相关资料的函》,主要载明“贵公司自完工验收至今未向我镇上报完工验收材料及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现永泰县水利局要求我镇尽快做好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请贵公司务必于2021年8月31日前整理好相关材料并上报我镇,以便我镇向县水利局申请蓄水验收。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贵公司负责。”2022年5月10日,城峰镇政府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1.青龙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0日,法定代表人是***,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电力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等。2.城峰镇政府已向青龙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细:2019年6月24日支付32912元、2019年11月6日支付150000元、2019年12月20日支付105396元,合计支付288308元。 本院认为,城峰镇政府与青龙公司签订的《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城峰镇政府作为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约支付工程款,青龙公司作为承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组织施工、交付合格工程、配合验收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根据对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查明情况,本案所涉合同项下的施工工程已基本履行完毕且经专项验收即完工验收合格,本案系涉水利工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实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7.0.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并根据涉案合同第18.6条约定“专项验收: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完工验收、投入使用暨蓄水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按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进行专项验收投入使用暨蓄水验收,此系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现承包***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涉案工程未能投入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故城峰镇政府诉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城峰镇政府申请撤回第二项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上述工程完工验收、蓄水验收、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全部档案资料,并配合办理完工结算、蓄水验收、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手续,以及第三项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1677元的诉讼请求,待后再做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青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永泰县城峰镇人民政府与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福州市永泰县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5元,公告费560元,由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