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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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民初627号

原告: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英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计50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