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执恢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魏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执2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8年11月14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查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2.339万元,截止2018年12月26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52.339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伟明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