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102执2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魏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龙世海,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3390元,执行费17630元(暂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喻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