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1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濡溪村吴村自然村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6984862917。
法定代表人: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63234A。
法定代表人:鞠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煌旺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朋
审 判 员 王晶晶
审 判 员 谢 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少丽
书 记 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