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63234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濡溪村**自然村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6984862917。
因管辖调整,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登记及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本案被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向其开具1338900***增值税发票,因客观原因,现被执行人无法开具发票。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4476754445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