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濡溪村吴村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经路。
法定代表人:龙世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煌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102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喻莎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