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02执恢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舟山信隆石化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774449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书记员 刘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