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2民初2511号
原告:**,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17706742。
法定代表人:李震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朝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爽
书 记 员 王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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