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2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177067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志祥,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执行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组织机构代码70362377-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9763.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夏松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