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C0CFXN。
被执行人: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与轿顶路交口东北天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7340J。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30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权、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