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3360号

原告:**,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法定代理人:谢某(系**丈夫),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与轿顶路交口东北天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7340J。

法定代表人:潘维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0万元用于治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至2020年10月23日因治疗已花去医疗费45万余元,医疗机构说明其仍需继续治疗,仅医疗费用至少尚需20-30万元,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先予给付申请人**医药费300000元【先予执行款汇至户名: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岳西支行;账号:62×××47】;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谢正平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前冲巷岳国用(房改)字第2003360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储爱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储畏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