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3360号之二

原告:**,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法定代理人:谢澄清(系**丈夫),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与轿顶路交口东北天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7340J。

法定代表人:潘维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斌,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储爱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储畏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