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民终4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北楼A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1352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8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世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5元、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岑加祥
审判员张荣
审判员张德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