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1303号
原告:***,女,汉族,1959年6月26日出生,职业不明,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祥,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职业不明,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职业不明,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北楼A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13522D。
法定代表人:何荣焕,总经理。
被告:宁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连桥社区盛和家园14楼1402-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LYXRN7X。
法定代表人:杨帆,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疫情防控主管部门要求及被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本案须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殷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