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28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金阳大街与文成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PJYRY1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北楼A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1352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司)、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5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支付违约金(以工程欠款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计算,暂计3235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8日,祥盛公司承包了泛亚公司承建的宁阳县三巽铂悦府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工程,后又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又与***签订了***作为保证人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资的70%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单位平方价格计算,85%待主体结构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计算,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该工程事实上是由***负责具体施工与工人的工资发放等工作,且已支付的工程款是由***以及祥盛公司直接支付至***的账户上。因此,***是劳务分包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在2020年1月18日,***与***在祥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见证下,对已支付的536万工程款以及未支付的50万元工程款进行对账,并承诺在2020年底付清。目前,该工程早已竣工并且验收合格,而***与其他被告恶意串通,导致***至今未收到案涉工程欠款。同时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四被告应向***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认为四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庭审中陈述,就涉案工程施工两人自认系合伙关系。合伙事务依法由合伙人共同执行。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属于合伙债权,其提起本案诉讼,合伙人***依法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在本案中将***列为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就涉案工程款,可另行提起诉讼,***可申请参加该案诉讼,或经人民法院追加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