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82民初302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男,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北楼A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继跃诉被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于2018年8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