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民终4945号
上诉人:***,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沭阳亚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侍***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沭阳亚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6元(***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