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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境界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4财保132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侍***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072373572139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境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鹏程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境界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境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账号为32×××01的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账号为462469449570526163681087号、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3208230011010000069564的账户、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3208220151010000050883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账号为10×××04的账户中共计存款10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购买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境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账号为32×××01的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账号为462469449570526163681087的账户、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3208230011010000069564的账户、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3208220151010000050883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账号为10×××04的账户中共计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婷 法律条文附录 附1: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附2: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