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257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告: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35721394J,住所地:灌云县侍***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钩。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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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