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2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