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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亚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852号 原告:沭阳亚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怡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韵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侍***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沭阳亚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沭阳亚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8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脚手架、防护设施搭设劳务合同,约定两被告将灌云县金德花园1#、5#、6#、11#、12#、15#、22#、29#共计八栋房屋的外脚手架搭拆、模板支撑体系材料等工作量发包给本案原告,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关义务。2016年11月20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应付给原告劳务款2305145.82元,截止目前尚欠553545.82元,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 被告***、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21日,被告***以“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县金德花园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脚手架、防护设施搭设劳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方承包灌云县金德花园1#、5#、6#、11#、12#、15#、22#、29#共八栋房外脚手架搭拆、模板支撑体系材料等工作量,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和甲方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的以下项目:…… 本院认为:涉案的《脚手架、防护设施搭设劳务合同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灌云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