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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终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35721394J,住所地灌云县侍***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5日生,住灌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日生,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杜兴淼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学金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