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上海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8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黄皓
审判员*樱
审判员姜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是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