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终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方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金盛钢材市场1幢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方仁刚,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陶伟,系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分路口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世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胜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方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导致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六安市方刚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予以退回;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丁志欢
审 判 员 卢文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鲍 芳
书 记 员 马 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