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捷阳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218无锡捷阳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218号之一
原告:无锡捷阳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顾国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宇,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原告无锡捷阳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捷阳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捷阳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捷阳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计2572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4392元,由无锡捷阳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