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2720号
原告: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60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452403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183298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92.50元,由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