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鸿跃门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9689号
原告:宜兴市鸿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夹板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83205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452403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鸿跃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中,宜兴市鸿跃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鸿跃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鸿跃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3.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103.50元,由宜兴市鸿跃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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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