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699号
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长福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W7P79K。
法定代表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452403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华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鼎华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锦盛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55万元,并由****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锦盛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