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初***92号之二
原告: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555868110Q。
法定代表人:路焕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4524030L。
原告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锦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大鹏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鹏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锦盛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鹏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1元,由大鹏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