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基建设有限公司

***与***、*小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1218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安逸,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小毛,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苏安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潢潼村。
法定代表人:宣美萍。
原告***与被告***、*小毛、江苏安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