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基建设有限公司

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安基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4079号 原告: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安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江苏省人。 原告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原告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