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4079号
原告: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安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江苏省人。
原告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原告神木市由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