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525某某与无锡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652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451461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7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尹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