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龙阳镇某某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集庄社区上伍组(临港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17057154U。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海钾,男,住临湘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汉寿县龙阳镇**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大杨镇社区万利达宾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722673597702W。
法定代表人:青光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龙阳镇**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湘0682民初303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汉寿县龙阳镇**蔬菜专业合作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22年4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汉寿县龙阳镇**蔬菜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并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湘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汉寿县龙阳镇**蔬菜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海钾,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止2022年5月16日,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4440元及利息、受理费1278元、执行费103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汉寿县龙阳镇**蔬菜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曙龙
审 判 员 胥出凤
审 判 员 李超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育林
书 记 员 曾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