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1202号
原告:***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普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
法定代表人:严厉,董事长。
原告***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61元,减半收取31880.5元(已由原告***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宁
审 判 员 朱潇峰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