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04民初5551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文慧,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7889080W,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南海大道(东)9号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