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5民初4019号
原告:河南萌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330170598L。
法定代表人:韩冰墙,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郸城县产业聚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娜,河南悦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河南悦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郸城县晟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353441987M。
法定代表人:云晶晶,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郸城县。
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924405605。
法定代表人:严圣军,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0600697889080W。
法定代表人:常琦,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河南萌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晟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河南萌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萌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河南萌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