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6某某与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16号
原告:***,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南海大道(东)9号2室。
法定代表人:常琦,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巨邦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 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玉博
书 记 员  丁雅宝